ToBeTruetoYourself
来源:噗噗影视 责任编辑: 更新时间:2022-10-28 19:40:56人气:0
视频:加罗律师第二季状态:年代:2010
主演:安德鲁·巴肯艾伦·阿姆斯特朗琳赛·马歇尔鲁珀特·格雷夫斯更新时间:2013-01-08 18:29:37
BBC 2009年新剧 Garrow’s Law: Tales from the Old Bailey,说的是18世纪英国律师 William Garrow 的故事。我们现在经常在法庭戏中看到的律师质询证人的唇枪舌剑和高度戏剧效果,都是从这位律师开始的。William Garrow 出身平凡,即使当上了法庭律师,也被贵族出身的法官和律师嘲笑缺乏风度。当时的法庭辩论非常讲究礼节,William Garrow 打破了这个规矩,不仅把当庭质询…
Tobelieveyourownthought,tobelievethatwhatistrueforyouinyourprivateheartistrueforallmen,—thatisgenius.(Emerson)我承认,Mr.Garrow对真实的不倦追求对了我的胃口,所以第二季我同样给了五☆,但是不得不说还是有些隐隐的失望——Garrow先生并没有什么大神通,除了滔滔不绝的辩才,所余“不过”他的conviction;而没有看到Garrow和更恶势力们斗智斗勇,我遗憾的不得了。还是从法律说起。说到英美法系的刑事诉讼制度,我对它们的了解并不比“法盲”们多——我也是从该片中学习到了barrister和attorney的区别,了解到在司法改革之前辩护律师并没有向陪审团直接发言的权利,以及Mr.Garrow是如何推进司法改革——然而,这部片子能给我带来的更多乐趣大抵因为我从法学教授们那里学习到了什么是现代法治之精神,这让我始终和Garrow站在一个角度去切身体会和思考;同时,必须强调,正如某些同行专业人士(profession)指出,Garrow对英国的司法改革不过是助推作用,而这场司法改革早已在酝酿之中——这也是我失望的原因之一,因为即便有Garrow,今天中国的法治局面也不会扭转。为了更好的传达法治之精神,有必要在此对比一下十八世纪的英国与当今中国的司法背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司法制度上有诸多不同,二者的法庭在从形式上看,最显著的区别即是陪审团的有无。中国有人民陪审员制度,但这是参审,和英美法庭中的陪审团全然不属一个性质。在律政剧泛滥的今天,我们都知道英美的律师们最大的工作就是说服陪审团,而在欧陆或中国的法庭,律师的主要工作是说服法官(当然,日本近几年内也引入了陪审制度)。这就决定了律师的诉讼策略的差异:在陪审团面前Garrow的“煽动性”言论才能发挥作用,而在法官面前则只会招致厌恶——所以Garrow才能屡屡用真实的感情释放感动陪审团,可以说如果没有陪审团的存在,Garrow在很大程度上对于主导法庭的法官将无能为力。另外,法官个人可能受到当事人行贿、行政机关压力等各种影响,但具有一定人数的陪审团则很难(毕竟《魔女裁判》中的变态情况是天方夜谭嘛),这也是为什么司法大臣和Hill爵士对法院的判决结果无能为力。我并非说陪审团制度百利无一害,实际上虽然是民意审判,体现司法民主,但我们也可以看到所谓“多数人的暴政”的存在可能性——这在S1E2对monster的审判一案中有很好的体现;LadySarah在剧中则明确指出,如果Garrow拒绝为被告人辩护那么这场审判将是私刑处置(lynching)和不是公审判决(trial)。虽然大部分情况下多数人意见和正义站在一起,但这并不代表多数人就是正义:我们受限于自己的认识水平,剧中的旧英国人对黑奴、同性恋和妇女的一致态度在今天看来似乎并不怎么正义。如何矫正民主的偏差?这里要提出法治的精神:法律保护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包括大部分人的利益和少数人的利益。这句话的内涵除了我们熟知的在法律面前每一个人将得到平等地对待之外(实际上真正完全做到也几乎不可能),更重要的则在于,法律同样保护一个处于弱势地位的人,这里的弱势既指身份地位的弱势,也指在道德上的弱势。这也是为什么侵犯婢女的傲慢的主人仍然要得到辩护的权利,虽然Garrow因此和LadySarah产生了分歧,但Garrow做的在一个法律人的角度来看并没有错——即便你是一个恶贯满盈的人,法律依然给你为自己辩护的正当权利,而这项权利被赋予了每一个人。当然这也导致了律师的良心会时常难受,毕竟在善与正当之间我们需要有取舍。Garrow在这场改革中的作用则是他坚持了以当事人的对抗制来代替职权式的法官。当然律师在庭审中地位的提升,惹得法官诸多不快——以前由他主导的法庭现在由律师喧宾夺主。但唯有辩护权之提升,才能对抗国家机器之司法权——在国家面前,个人是渺小的,法律是个人对抗国家“迫害”的唯一武器。这里要谈到英美法律和大陆法系司法制度之第二个区别,即英美法庭是对抗制诉讼,主导权在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而欧陆及中国的法庭则是职权式诉讼,法官是法庭的主导。显然Garrow所在的时代刑事诉讼依然具有很严重的纠问制色彩,法庭像流水线一样绞死犯人(这点在JohnnyDepp主演的《断头谷》的开头部分也有所体现),案件没有经过仔细的调查,在法庭上证据也没有经过很好的质证(最重要的是证人没有经过优质的交叉询问),可见其对生命的漠视。这和中国的现状有相像之处。而英国的司法改革也是迎合着启蒙运动的大背景的,唯有在对人的自然权利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拥有充分认识的基础上,司法改革才走得动。这全然不是Garrow一人之力可以做到。中国如果不深入的思想解放,司法改革也是空谈。关于英美法庭,另一点需要提出的是,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这点在刑事诉讼中及其强调,剧中Garrow多次将作伪证的证人质问到面色难看,而陪审团都将这一切看在眼里。再完美的谎言也经不起多次询问,而证人出庭才能达到查清案件事实的目的。如果说美国警察依靠高科技的侦查技术,那么在当时的英国则依靠证人证言(中国则是靠刑讯逼供,你们都懂的)。另外,在剧中似乎英国律师全然不同于今日之中国存在律师会见被告人难的问题。最后则想说明,英美法系的传统“遵循先例”——在判例法的传统下,法官具有“造法”权,因此每一个判例的结果其影响之深远将远超过大陆法系。这也是为什么言论自由一案Garrow必须积极进攻,不能失败;为什么黑奴骗保一案将会影响日后的英国黑奴贸易而行政大臣们不愿败诉;为什么Garrow作为律师却能够推动司法改革。同时这也是为什么在英美法系中司法是参与政治的诸多说明,希望能够对“法盲”们更好地理解该剧有所帮助。而我另要谈的,则仍有两个主题:其一,则为法律人共同体之问题。今天听岳公子的讲座听到他提到一点,但完全没有深入。实际上在我看来,法律人之共同体在很大程度上是司法独立之关键。而唯有司法独立,才能使之成为制约和抗衡行政权力的力量。可以看出,在剧中,法官对Hill议员和司法大臣、海军大臣等高级官员也是可以理直气壮地说话的:法律不是政治的玩物。这其中一则是西方社会普遍的规则意识强烈,二则是法官对作为律师的Garrow虽然不爽,但亦是惺惺相惜的——这则是法律人共同体之作用。在当时的英国,法律人大体的路线则是由律师到法官,主角Mr.Garrow在现实历史中最后也是坐上了法官,亦即不论律师、法官还是什么其他法律职业,他们之间没有明确的阵营界限,如果一方受到迫害、法律受到侵犯,另一方大有唇亡齿寒之感——如果行政官员要打击法律人事,那么至少不能让法律成为帮凶。如果不是得到了法律同行的支持,Garrow不可能能够反败为胜有所作为。而在中国,我显然看不到将律师同胞们打入牢狱的法官们有什么难过的地方,甚至在很大程度上法官不屑与律师相提并论——法官虽然是公务员,但如果说法官也真把自己当成官了,那只能说非常悲哀。因此,我们必须有一个同样具有法治理念的精英组成的法律人共同体,分享同样的价值观,抵御同样的压力,他们奋斗在不同的战线上,不仅改革司法,亦或改革政治或传播理念等,如此司法独立方有希望。其二,则回归本文最想谈的主题——真实地面对自己。在我看来,这亦是Garrow’sLaw这部剧的核心。前面已经说到,Garrow并没有什么神通,如果不是独立之法官和相信正义的Englishmen的支持,Garrow面对各种恶势力不可能有所作为——尤其是在审理Baillie上校一案中,Garrow的辩词是说的我激动无比,但这事放到中国就是没戏,你怎么指望大家宁可丢掉工作也要支持正义讨个公道?贯穿于整个剧集的辩护技巧只有一个——发乎于情。(而相反第一季的捉贼人一案、言论结社自由一案让我看到的Garrow的其他辩护技巧——怎么通过“危言”将本来站在你对面的人拉到你这边来,这是类似于权谋的东西,但作为中国人我很爱看……)而为了发乎于情,则必须揭露真实,忠于真实。与之相对应的Silvester则是另一种辩护技巧的代表,放弃部分真实(正义)来换取更大的真实(正义)——这是一种辩诉交易的模式,在美国电影中我们常常能够学习到它是怎么被操作的(在《守法公民》中被害人家属则是被主角的辩诉交易所激怒进而做出后续系列报复行为)。所不同的是,剧中的Garrow一次也没有向强大的恶势力妥协过,不论是对于他所代理的案件还是他自己的案件,正如他对LadySarah说的——betruetoyourself。Garrow除了他的辩护技巧,所拥有的不过他的信念(conviction),这也正是他曾经指责Silvester所缺少的东西。我们看见了一个英雄形象的升起。让我感动涕零亦深抱怀疑。且不说在司法侦查权受限的今天取消辩诉交易是多么不现实的事,Garrow的辩护策略在我看来则颇为冒险、激进、甚至置当事人的利益于不顾;而在司法实践中,律师在诉讼策略的选择上更多地需要尊重当事人的意见。法官曾经多次提醒Garrow着眼于证据,而非妄加猜测——即便我知道Garrow指出的都是真实的,但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Garrow确实是过于剑走偏锋,如若不是在英美法系之法庭,大概很难容忍这样的风格。同理,固然在“遵循先例”的英美法系,个案背后往往有更多的深远意义,但正如Southouse在Garrow自身的案子中指出,推动社会对妇女的观念改变固然重要,但至少不该在你的案子中——一旦败诉,当事人所承受的则是不可挽回的后果。然而即便如上述分析,Garrow依然固执他自己的信念,这才是让人又爱又恨的地方。我不知道真实的Mr.Garrow是什么样的人物(毕竟Garrow自己的这场官司似乎并不存在于历史,因LadySarah貌似并非Hill爵士的夫人而是情妇),但剧中的这一位,让我钦佩不已。所有的genius都有强烈的内心确认(亦即自己所坚信的信念),并永远真实地对待自己的内心。为此,Garrow不会牺牲正义换取利益,不会向任何势力屈服。这正是他的性格坚毅的地方。也因此,作为律师,Garrow的道德水准没有下降,因为他忠实于的是事实真相与正义,而非律师费。S1E1中,Hill爵士一针见血地指出Garrow所倡导的对抗制诉讼将带来的后果——律师会只忠于律师费,而提高辩护人地位最终将以牺牲正义的代价而仅仅使律师获益。Hill代表的是保守派的观念,但他的担忧显然亦是现在的美国现实:具有身份地位和金钱的被告人得到充分的辩护,而贫穷的被告人则被敷衍了事——正义再一次受到了威胁。在制度之间平衡抉择是一件艰难却必须进行的工作,而如果我们的法律人能够坚持他们的信念,这样的偏差将会小很多。(很奇怪,虽然西方(尤其美国)在三权分立政治制度设置上采用的是自私的理性人的预设,而对法律人却是信任大过怀疑。)以上为观后所想到的;特记录下来,“普法”为主,意见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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