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自己》涉及法律问题交流(随剧播更新,至第二十三集)

来源:噗噗影视 责任编辑: 更新时间:2022-12-20 07:55:00人气:0
亲爱的自己 DV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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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演刘诗诗朱一龙阚清子彭冠英更新时间:2021-11-27 00:10:07

李思雨与男友陈一鸣相恋多年,同所有在大城市的年轻人一样,外表光鲜亮丽,职场前途无量,实际上面临事业、感情的双重困惑与压力。张芝芝和顾晓菱是李思雨的姐妹兼闺蜜,她们的三观与李思雨截然不同。张芝芝是最普通的上班族,她的人生目标是守护好自己家庭的一方小天地,但丈夫刘洋的固执与种种行为却慢慢的破坏着张芝芝最初的梦想。而外形漂亮的“女神”顾晓菱全部精力都放在解决自己婚…

《亲爱的自己》预告片出来了,看过很沉重,感觉这是一个反应都市现实生活的剧,现实不易,愿大家都能珍惜生活中的一点甜!还是老规矩,开题还是法律问题交流,但不只是法律问题,也会随剧播去荒腔走板的聊点我日常处理案件遇到或者听到的一些事情,可能会突破法律问题交流,看看走向吧,随时调整!大家剧播后见!《亲爱的自己》涉及法律问题交流(预告思雨篇)本打算剧播后更的,没想到预告里就出现了可以讨论的点,既然如此,那就出到哪说到哪。预告片中,李思雨陷入了公司的勾心斗角中,有人指控李思雨谎报了公关费7000.00元,对方提出最少要判三年,事实上是这样吗?首先,先看定性,如果有人在工作过程中利用办理业务的便利,通过虚报公关费也好、其他类似差旅费用也好的方式,将钱款归自己所有的,而且数额较大或者巨大的,有可能构成刑法上的quot;职务侵占罪quot;。职务侵占罪指:quot;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quot;。而这里的“数额较大”是起刑点,也就是高于起刑点的才构成犯罪,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规定:职务侵占数额1.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职务侵占数额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但同时,最高院的标准也不是完全适用于全国,允许各地公安部门、司法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根据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的规定,职务侵占罪要达到“数额较大”要求15000以上不满10万元。看出来了吗?7000 不足起刑点,在上海地区,不构成刑事犯罪,是对方在忽悠李思雨,但是即使不够刑事责任,一旦定性,行为毕竟是违法的,被公司扫地出门是肯定的。阴险啊!《亲爱的自己》涉及法律问题交流(第1-2集)《亲爱的自己》开播了,两集看下来,总体的感觉就是——真实,无论是不悬浮的剧情、接地气的服化道、生活化的运镜、打光还是演员的演技,感觉都是真实,让人很舒服,非常值得追的一部剧。行了,回归主题,我的主题还是法律问题交流,我今天想跟大家探讨三个问题:一、顾晓菱造成的事故赔偿问题顾晓菱在无人机镜头里看到“男朋友”兰克和丽莎接吻,一气之下让无人机撞上了兰克的车头,造成了兰克与他人的交通事故,这里的责任很容易分,确实是顾晓菱的错误造成了交通事故,顾晓菱承担修车责任没什么问题,有问题的是下面两个问题:1、保险问题,剧里反复强调兰克没上保险,这里我觉得兰克应该还是上了交强险的,因为如果确实没上交强险,那交管部门是不管对方追不追究的,都会对未上交强险这一行为进行处罚,而且如果兰克带交强险都没上,肯定会承担一部分责任,最次也会在交警队责任认定时被认定负此事故次要责任。但是落实到本剧里,交强险没有意义,因为交强险车辆损失上限赔偿2000.00元,超出2000.00元部分不赔,我想这2000.00元还不够两台车车漆钱。所以,剧里说的没上保险应该说的是商业三者险里的车车辆损失险,商业保险不是强制上,需要车主自愿,车辆损失上限少则20万,多则上百、几百万的都有,但显然,兰克没有上商业险,那就没办法了,对方的车损不能走保险。2、为什么交通事故会在派出所解决,不是应该在交警队解决吗?很多人可以会有这个疑问。这是个在道路上出现的问题,正常情况下应该是由交警出警,勘察完现场后对责任进行认定。但在处理交通事故之前,顾晓菱把兰克和丽莎打伤,这是个妥妥的治安案件,在派出所解决是最正常的。如果最后兰克和丽莎没有被李思雨说动,放弃追究顾晓菱的责任,看二人的伤,都是软组织损伤,被认定为轻微伤是肯定的,虽然兰克和丽莎在道德层面上有错在先,但毕竟顾晓菱没有跟兰克结婚,他们之间的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另一方面,也确实是顾晓菱先动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顾晓菱被治安拘留个5-15天是非常可能的,这也是为什么李思雨说顾晓菱可能留案底,说的就是这个事,要知道现在很多情况尤其是公务员考试、公职升迁甚至公司招聘,都会要求提供未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的证明,这种情况下,对顾晓菱妥妥不利。所以,这点,李思雨处理的非常漂亮。下面说回车损,治安的问题解决了,下面就涉及车损赔偿了,车辆损失赔偿虽然一般都是走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但车辆损失赔偿根本上还是属于侵权责任纠纷,当事人各方可以自行对侵权进行自行解决,可以自行签订赔偿协议,只要不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协议也是自愿签订的,协议就是有效的,就得按协议履行,各方可以绕过交警队自行处理。只是这里有个弊端,就是保险公司,兰克没上商业险,损失也被李思雨揽过来了,不涉及保险问题了,是通过交警解决还是通过自己解决,对李思雨来说没有大的区别,他们可以这么解决。但是现实生活中,建议大家,如果保险齐全,还是应该走交警解决,出具责任认定书,不然,保险公司可能会直接否认交通事故的存在,根本不认可发生过交通事故,直接拒赔,最终还是得走诉讼程序,很麻烦。二、陈一鸣为了保全自己的下属,当然也是看出了公司对自己完全不挽留,也是伤心了,就辞职了,这点当然得服丁导的调度能力,一个小小的问题就把陈一鸣讲意气、敏锐、重感情、果决的人设立起来了。这里先放下,我想说的是,公司为什么给陈一鸣挖了个坑(我就是觉得是公司套路了陈一鸣,就是用手段让陈一鸣自己走),让陈一鸣主动辞职,这和直接强行解聘有什么区别?区别就在于解约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也是就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违规如不按时支付工资等情节,劳动者解约的,也就是说公司有错在先;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就是用人单位提出解约,最后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就是因劳动者出现伤、病或其他问题,实在不能再继续工作的,给付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这里的伤、病,不能是工伤范畴内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就是公司破产重组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也就是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也就是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看出,陈一鸣所在的公司如果直接解聘陈一鸣,依上面第二款规定的情况,陈一鸣的公司主动提出解约,是要给付陈一鸣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要按陈一鸣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依陈一鸣在公司的位置,这个金额应该不少,公司显然不想出。所以才会套路陈一鸣,让陈一鸣主动辞职,就不涉及给付解约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了。三、李思雨的上司袁姐看李思雨出差辛苦,让李思雨多报了500.00块公关费,这里袁姐可能当时未必是想给李思雨挖了个坑,但事实上这却是个雷。这里和预告里后面公司有人说李思雨的账上存在7000.00多的钱,涉及刑事犯罪,还没看到真实剧情,先不说这个,先看李思雨虚报公关费的问题。首先,先看定性,如果有人在工作过程中利用办理业务的便利,通过虚报公关费也好、其他类似差旅费用也好的方式,将钱款归自己所有的,而且数额较大或者巨大的,有可能构成刑法上的quot;职务侵占罪quot;。职务侵占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而这里的“数额较大”是起刑点,也就是高于起刑点的才构成犯罪,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规定:职务侵占数额1.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职务侵占数额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但同时,最高院的标准也不是完全适用于全国,允许各地公安部门、司法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根据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的规定,职务侵占罪要达到“数额较大”要求150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所以,李思雨的虚报公关费500.00元的行为当然构不成刑事犯罪,就是7000.00元也构不成刑事犯罪,应该是对方在套路李思雨。但不代表这个行为是对的,一旦数额累计超过了15000.00元,就很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了,这里李思雨踩了雷了,很可能会在之后的剧情里被引爆。给大家提个醒,现实中一定要小心,无论如何不能这么干,就是再麻烦,也得该报加班费报加班费,有里捷径走不得,会踩雷,也可能踩的是别的挖的坑。《亲爱的自己》涉及法律问题交流(第3-4集)今天的两集看着好憋屈啊,陈一鸣年纪是三十岁,其实论经验、创造力、活力,其中一项可能比不上年纪更轻的人,但是论平衡,却是最好的年纪,但这在现实里更多的说的还是已经在公司里面的人,如果重新求职,遇上只看重某一方面的HR,确实会被认为不适合,但剧里表现的也太让人憋屈了,把现实里可能遇到的问题全部集中展现,效果居然是如此憋屈……好了,发泄完了,来说说这两集里遇到的法律问题,这两集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兰克的车在修理时,4S店报价虚高,兰克也将很多项不是这起事故造成的损害也加进来了,不是这起事故的肯定不赔啊,不论谁都可以得出这个结论,但我这里想教教大家怎么装X。先给大家解释一下,如果要让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应该具备几个点:1、对方存在侵权行为;2、自己因侵权行为受到损失;3、对方的侵权行为与自己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对方行为有过错。四点缺一不可,当然,对方存在过错这件事有特例,以后遇到了再说。这里只说因果关系,兰克的部分车损不是这次事故造成的,不管李思雨最后赔偿不赔偿,不是这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就跟顾晓菱的侵权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缺少了因果关系,李思雨对这部分损失就不负赔偿责任。所以,以后遇到这种事情不要说“这跟我有什么关系?”,而要说“你没有证据证明你所称的损害后果与我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是不是B格满满!二、王子茹主动认下全责任,使用了自己车的保险进行了赔付,陈一鸣提出了,不能让王子茹自己承担下一年保费增加和欺诈的风险。陈一鸣是个明白人,他点出了王子茹这个行为的风险所在,前一句好理解,上过车险的都知道,如果本年度出过险,下一年保费就会增加,那么,后一句欺诈展开说应该是怎么回事?要说明这个问题,首先要先理解,保险公司不是一般的公司,财产保险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以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日常业务受银保监会管理,这就意味首保险公司不是老板可以为所欲为的,公司的理赔业务也不是想怎么赔怎么赔的,财产保险公司的定损、理赔非常流程化,每一步都循规蹈矩、有章可循,同时,对于风险控制也是非常强的。最重要的,因为保险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它的业务还具有公共性质,所以,虚构事实,骗取保险公司的理赔金,后果就会比骗取一般公司的财产更严重。针对这种问题,国家在刑法中专设了一个罪名“保险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公司只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或给付保险金。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事故,行为人编造发生事故的虚假原因以骗取保险金,或者虽属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事故,但行为人伪造证据或夸大损失程度以扩大受益金额的,都属于诈骗保险金的行为。所以,陈一鸣很敏锐地发现了这一点,及时提醒李思雨补救,希望可以自行承担修车费,只是后来听到王子茹已经办好了手续,如果再坚持,反而会节外生枝,才放弃,这点看,陈一鸣真的是三观真的非常正了。但给大家提个醒,这种行为不要做,风险太大。《亲爱的自己》涉及法律问题交流(5-6集)今天的剧情……我居然预言了一把,好吧,雷果然炸了,李思雨前面因为怕麻烦没有报加班费,而是虚报公关费抵加班费。我之前分析过,这样做风险很大,一旦累计金额超出规定的起刑点,也就是上海市15000.00元,就会构成职务侵占罪,会受到刑事处罚。果然,这个问题被对手拿了出来,逼迫李思雨辞职。前面也说过,李思雨的这点事,刑事犯罪还是构不上的,因为即使查出来虚报公关费的金额达到了7000.00元,也不够上海市规定的职务侵占罪的起刑点,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只要被定性,公司即使不开除李思雨,也有可能会给一个处分,一旦记入档案,肯定会对思雨之后的职业生涯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害。而且职场是个圈,在圈子内部如果落下个侵占公司财产的名声,对于李思雨的后续职业也会是个不小的打击,所以,对手真的下手太狠了。当然,如何收场,还得看剧,有可能彻底引爆这颗雷,也可能会被压下去,毕竟有些事情已经形成了所谓“惯例”,有时完全把盖子揭开可能会全面失控。这个看剧吧,我就没办法估计了。我下面想跟大家再探讨两个问题:一、剧中除了职务侵占罪,还提到了另外两个罪名——诈骗罪和贪污罪,这两上罪名跟职务侵占罪有什么区别?表面上看,无论是职务侵占、诈骗罪还是贪污罪,都是犯罪嫌疑人用了包括欺骗在内的非法手段,将他人或公司财务占为已有,但其中还是有区别的,简单说,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两点:1、最关键的区别之一在于主体。三类犯罪对于主体要求最少的是诈骗罪,少到不要求犯罪嫌疑人有任何特定身份,也就是任何人都有可能构成诈骗罪的主体,任何人都有可能构成诈骗罪;对于职务侵占罪,要求犯罪嫌疑人是本公司、企业、单位的人员,在行为上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贪污罪,要求犯罪嫌疑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一般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总之,要求身份上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背景,具体工作上与公务有关。2、另一关键区别是非法占有的是什么性质的财务诈骗罪还是要求最少的,不对财物性质有任何限制,所有类型的财物都可以,无论是普通人的、公司企业的、还是国家的财物,都可以是诈骗罪的对象。职务侵占罪,要求是对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进行非法占有。贪污罪最特别,要求非常占有的是公共财物、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要求财物具有公共性质。理解了以上两点,再看本剧,李思雨是绿宝公司的职员,她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占有的也不是公共财产或国有财产,也就首先把贪污罪PASS。她有绿宝公司职员身份,虚报公关费的行为也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所以,她不是与公司无关的人,所以一般诈骗罪PASS。因为如果李思雨不是本公司职员,不是从事销售工作,是不存在给她公关费的可能的,所以,李思雨如果被查出来虚报的公关费超出了15000.00元,是要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的。但无论如何,对手都是抓住了李思雨的小辫子了,虽不致命,但也很难全身而退,所以,大家遇到类似的情况,一定不能走捷径,有时捷径就是雷。二、想跟大家聊聊剧里我觉得非常细致的点,李思雨为了林玲,加班到了零辰,万般疲惫之下开车回家,剧里有两个点很细致,也非常正确:1、李思雨换平底鞋开车,这点当然有可能是李思雨觉得穿高跟鞋太累,上车就换了平底鞋,但我还是倾向于认为这里是剧组的小心思,开车穿高跟鞋不安全,大家开车还是要换平底鞋子哦。如果不听话的话,可能会吃罚单的,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对于穿高跟鞋开车没有明文规定,也就是说没有在全国范围内明文禁止穿高跟鞋开车,但是很多地方性规范是有禁止性规定的,如浙江省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九条中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2、赤脚、穿拖鞋或者穿高跟鞋驾驶机动车。还有其他地方也有类似的规定,所以,开车请和李思雨一样换鞋哦!2、李思雨给陈一鸣发信息时靠边停车,好评!开车时接打电话、发信息、观看视频等行为会严重分散驾驶人的注意力,很危险,正确做法是,靠边停车再接打电话或发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违者扣2分,罚款200.00元哦!好了。今天想跟大家聊的就是这两个问题,看预告,下集的问题更多,高利贷、套路贷、网贷、暴力催收,甚至可能涉黑涉恶,等看过了剧情再和大家聊!《亲爱的自己》涉及法律问题交流(第7-8集)这两集剧情居然跳到了高利贷、套路贷上,也真是紧贴时局了,那今天就聊聊民间借贷的那点事。民间借贷专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民间借贷,而是金融借款。也就是说,咱们日常生活中除了向银行或其他经主管部门审批建立的金融机构借款的,向个人、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借款的行为绝大部分都属于民间借贷。提到民间借贷,就绕不过一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个司法解释把民间借贷的定义、性质、形式规范、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如何保护等等方面规范的非常清楚。我拿出几点比较常见的问题跟大家探讨:一、现在社会上存在大量的借贷机构,叫法五花八门,XX贷款公司、XX融资公司、XX投资公司、XX互助合作社、还有各种各样的XX宝XX贷……,无论叫什么,万变不离其踪,看公司是否正规,借贷是否合法,主要看是否有审批,一般而言,各省、市设立金融管理组织负责省、市辖区内相关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如果有相关批文,一般正规的公司你要求出示,他是乐于出示给你看的,因为这个实在不好通过,能够通过的,在当地都属于凤毛麟角,很多公司恨不得把批文跟营业执照放一起,让人进门就看见。二、民间借贷利息标准这个是大家非常关注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本剧里顾晓菱让人套路,明明跟她说好的是借款10万元,期限两年,利息一共1万元,算下来每月利息不过416元,是挺合适的,结果,签订合同时顾晓菱根本没看合同,合同签的是每周四还款,每周6000.00元,逾期一天加收600.00元滞纳金。这明显是太高了,这就引申出几个问题:1、多少利息算合法。这个问题我们得先清楚几个概念:(1)LPR,也就是中国人民银行于2019年8月20日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简称LPR,这是个浮动利率,以前我们还会听说一种说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X倍计算利息”,此后,这种说法完全被淘汰,一率改称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年息24%或者年息36%。在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前,原来的司法解释规定,法律支持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是年利率24%。但有一种情况特殊,就是如果借款人已经按36%以内的利率给付利息的,不得要求返还。简单说如果我借了10万元,约定了36%的年利率,前几个月我有钱,按期每月按36%利率还了利息,那么这几个月已经还的利息,就按36%算了,后面几个月我没钱还了,出借人起诉到法院,法院会把利率从我没还的那个月开始把利息调下来一点,按上限24%判决给付利息。但无论如何,超出36%的利息肯定是不支持的。(3)利息里包括什么?年利率里包括了正常期间的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复利、其他费用等等一切名目的费用,上限就是年息24%,而不是说只有正常利息上限24%,再加一堆乱七八糟的名目费用,是所有的都算上,总数不超过24%。(4)现在的利息怎么算?如果你的借款是2020年8月20日之后诉至法院的,而你是借款人,那么,恭喜你,你的利息上限被修改后的司法解释确定到了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而根据2020年8月份公布的LPR一年期利率是3.85,它的四倍上限是年利率15.4%,比这前的24%低了将近一半,你捡到了,而出借人疯了。2、落实到本剧里,顾晓菱向春风公司借款,春风公司都违反了什么?(1)正常利息铁定超出了民间借贷规定的上限,就是按24%算,也大大超过了,高利贷妥妥的。(2)逾期滞纳金过高,一天600.00元,要吃人哪,前面说过了,没改之前,正常利息加上滞纳金都不能超过24%,改之后不能超过15.4%,妥妥超了。(3)催收手段违法,包括但不限于剧里体现出来的跟踪、入室、喷油漆、短信轰炸、骚扰电话、联系亲朋好友,更有甚的还有,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就是剧里体现的做法都可以列出来侵犯了人身权、个人隐私和名誉权,如果再严重一点或者多人多次实施,受害人多人的,还可能被判定为黑恶势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将(一)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等;(二)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门阻工,以及通过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厂房、办公区、经营场所等;(三)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摆场架势示威、聚众哄闹滋扰、拦路闹事等;(四)其他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软暴力”手段。四大类行为列为了“软暴力”,“软暴力”手段属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的“恶势力”概念中的“其他手段”。所以,高利贷、套路贷不能碰,碰到了一身麻烦,但如果已经陷入其中,已经被暴力催收,一定记得,第一时间报警,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亲爱的自己》涉及法律问题交流(至第十二集)今天的心情糟透了,成年人的崩溃果然都是负面情绪累积得不到宣泄,结果被任何可能的一点点事情引爆,彻底崩溃。看着浴室里崩溃的陈一鸣,一下子就被共情了,看着陈一鸣先是泪崩,控制不住转身去了浴室,在浴室里淋水,紧崩全身肌肉,疯狂发泄之余还带着理性克制,真的非常非常难受。跟我今天的情绪太像了,只是我想办法发泄出来了,陈一鸣没有,他崩溃了,表演感染力强的演员演这么一段,还在今天,我带着负面情绪的情况下去看,真的太要命了!记得前两天刚跟一个还没毕业的学妹聊天,她问我,如果选择了从事法律行业,比如律师,一定要注意的问题。我回答的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就是——学会及时排解负面情绪,因为这个行业会日常接触社会上的负面矛盾纠纷,非常容易累积负面情绪,一定要及时排解,不然后果真的不堪设想。好了,也发泄完了,写点东西吧,这也是我发泄的方式之一。我好像又嗅到了雷的味道,这次感觉踩雷的除了李思雨,还有刘洋,对的,我说的就是招投标。刘洋所在的单位,从办公室设计感觉、人之间的相片模式看,很像有国资背景的公司,这种公司对于招投标往往要求更严,而刘洋不顾自己的身份,承诺李思雨会向她批露招标的情况,还让李思雨务必对他和芝芝的关系保密,如果是其他问题也就罢了,在招投标过程中这么做是很危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严令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其中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这些行为都属于触雷行为,剧里,刘洋承诺把相关信息提供给李思雨,后面有可能会泄露标底,就是不泄露标底,也一定会为李思雨中标提供方便。这些行为都非常危险。雷埋下了,看主创怎么引爆吧!《亲爱的自己》涉及法律问题交流(第19集)到今天的剧情,招投标的雷马上就要炸了,刘洋的母亲住院,李思雨直接给交了住院费,这个行为虽然李思雨觉得问心无愧,但一定会被刘洋单位里想搞他的人抓住不放,要知道一个行为想要证明“存在”相对容易,但要证明“不存在”却是千难万难,所以一般情况下,在诉讼过程中分配举证责任时,原则上会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主张行为存在的一方,而不会轻易分配给主张行为不存在的一方。这个问题等等再说吧,等雷真的炸了再复盘吧。下面想探讨两个问题:一、房屋抵押贷款的问题。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着急用钱的时候,除了向亲朋好友借款之外,在遇到大额借款时往往会提到抵押贷款的问题,这里的抵押借款指什么。抵押借款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而抵押本质上是一种担保方式,也就是借款人在借款的同时,由抵押人将大额财产比如房屋、车辆、股权、期权等一系列财产抵押给出借人,如果借款人不能到期还款的话,可以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但房屋、车辆等一般由国家机关登记的财产,进行抵押时也需要办理抵押登记。这也就是张芝芝在剧中说来不及的原因,因为无论是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还是向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都需要时间,尤其是银行贷款的审核期限长,如果遇到紧急情况,是很难在第一时间获得贷款的。所以张芝芝说的没错,如果不是李思雨给垫了钱,他们只能向私人贷款公司申请抵押借款,毕竟私人借款不需要那么长的时间去审批。但无论哪种情况,抵押登记也是必须的。二、买卖不破租赁。剧中,陈一鸣带李思雨到选择的新房看房,他们说起今后再也不怕房东涨价了,再也不怕房东卖房了。前面一句对,房东涨价确实是个非常让人头疼的问题,虽然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内,房东不能随便涨价,也就是说如果租房协议签了一年的,而且明确约定了确定的租金,那么在一年内,租金不能随便涨,但现实中房东往往不会签那么长的约,往往签的租约就是一个月或者三个月左右,一旦到期,房东可以涨价。但后一句,房东却不是可以为所欲为的,房子是房东的,他当然可以卖,但为了保障租房人的合法权益,民法上有个原则,学理上称作“买卖不破租赁”。白话就是说,如果房东卖房时,还有未到期租约没有履行完毕,那么,买房的人是应该继续履行租房合同的。打个比方,我向房东租了一间房,租期一年,还有两个月未到期,这个时候房东把房子卖了,买房的人可以直接收房吗?答案是不行,买房人得把房子按原来的合同约定继续租给我,直到两年月后租约到期。这就是“买卖不破租赁”。但是现实中,很多租房人没有时间跟房东去耗,也就没有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房东说要卖房,自己就搬走的后果。《亲爱的自己》涉及法律问题交流(第22-23集)招投标这棵埋了很久的雷终于爆了,其实从最初刘洋和李思雨隐瞒双方的亲属关系开始,这棵雷就埋下了,然后一点点加码、最终引爆,也是意料之内。虽然背后有刘洋这边对手的深挖,也有绿宝这边对手的推波助澜,但总体来说,刘洋和李思雨错了就是错了,自始至终都错了。对于招投标,国家有明文规定,甚至为此单独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可见国家对于招投标是非常重视的,是重点管理也是经济生活中经常出现问题的点,不然,你听说过买卖合同法吗?听说过承揽合同法吗?能够单独出台法律去规范就很能说明问题了。而说李思雨从最开始就错了,是因为她与刘洋之间存在亲属关系,天然就会被怀疑存在利益勾联,实质上,前期刘洋确实向李思雨透露了投标、入围的信息,虽然后续没有实质性利益往来,但刘洋母亲住院的时间过于巧合,前两天刚有标明评标委员会人员名录的邮件发给李思雨,短短两天后李思雨就给刘洋交纳了住院费,办案人员怀疑是肯定的。一旦认定了存在利益输送,就涉及到了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那么,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什么问题会违法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第三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第五十二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国家是禁止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有关招投标信息、对手信息、评标委员会成员信息、标底等一系列与招投标相关的信息的,一旦发现,轻则警告,重则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落实到李思雨身上,最严重的情况是涉及两个刑事责任:一个是串通投标罪;一个是行贿罪1、串通投标罪,串通投标行为主要有: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投标人,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等。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如果构成串通投标罪,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行贿罪或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前面我在分配李思雨虚报公关费冲抵加班费那里曾经分析过,李思雨侵犯的财产没有国有资产性质,不可能构成行贿,只可能构成职务侵占,那一部分分析了行贿的特点,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行贿要求涉嫌对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的行贿,要求侵犯的是国有财产。而这次,刘洋是公职人员,招投标涉及到了国有财产,如果李思雨交纳医疗费的行为被定性为行贿,那么这次是能成立行贿罪的。而如果李思雨作为绿宝公司项目负责人也就是代表投标人向评标委员会成员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谋取中标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是可能构成行贿罪的。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因此,如果投标人是公司的,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将被立案追诉。可能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的规定处罚。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剧中还好查出来了邮件不是用刘洋本人的邮箱发出,刘洋母亲也确实是意外心脏病发,也没有明确证据证明绿宝向评标委员行贿,就是存在怀疑有问题的行为也只是怀疑,没有非常有力的因果关系证据,否则,这次李思雨和刘洋可不仅仅是丢了工作的问题,还可能面临牢狱之灾。所以,有的捷径不能走,很可能是雷!引以为戒!本文版权归作者青青子衿所有,任何形式转载请联系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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